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
适用的“前提法”依据、范围及其应用问题,走到了全国经济犯罪法学研究的前沿。但遗憾的是,作为一个重大的刑事思想和刑法实务课题,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却缺乏应有的持续性与联合攻关精神,以至于直至今日,对经济行为入罪的标准、刑法干预的边界、刑罚权的有效控制及其方法等,虽有宏观的学理共识,却远未形成一套系统并具有说服力的理论体系,更谈不上在学界广泛共识基础上更为科学、规范的法律行动。正因为如此,每当一些有影响的涉嫌重大经济犯罪的案件出现在人们面前,并进而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时,在罪与非罪的判定、刑罚轻重的权衡,以及适用法律的依据等方面,都常常可以看到诸多的认识分歧,甚至出现重大的认识分歧。有些案件虽经法院审理、判决,似乎依然难以令人信服,没有产生更多的正向效应。而在实践中,司法过度介入经济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例同样时有发生,损害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也直接影响到了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因此,进一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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