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
和反思“刑事优先”的传统法律思维,深入研究不法经济行为的刑法介入标准,积极探讨经济犯罪定罪处刑的依据及尺度,对于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社会实践中如何真正发挥刑法的正向功效,推动社会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刑事优先”思想根深蒂固,也有现实缘由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刑事优先的思想由来已久、根深蒂固,它与法学界一向倡导的“刑法谦抑”理念存在明显冲突。而在司法操作上,作为“最后手段”的刑法,很大程度上已习惯性地被作为“优先手段”甚至是“第一手段”在加以使用。在我看来,“刑事优先”的形成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重刑轻民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在实体法的适用上,刑事优先的思路似乎已经成为“定势”,有点积重难返;二是社会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比如,对不良行为的治理,本就应该更多地依靠道德、纪律、民事经济或者行政的手段,最后才能启用刑事制裁,它们是一个由轻至重“阶梯式”治理结构。刑事手段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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