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
种结构体系下,应该是在其他制裁性方式都确实无效情况下,才不得已而加以使用。但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存在着行政等管理疏漏和不力状况,人们常常只能企求动用最后一道防线,也就是要依靠刑法的严厉介入,才能最终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通常表现为平时管束不严,当一次“集中行动”后,被查获的行为几乎都够得上犯罪的情节标准。如果社会日常管理有力,经济制裁严厉,行政处罚严格,真正漏网的“大鱼”一定会减少。那么,刑法即使在具体适用时宽容一点,也不会出现“大乱”。而现在,我们似乎有点“宽”不起来。做个比喻,就像浪潮汹涌而来,前面如果没有设置一些阻力去缓冲、抵挡,所有的浪潮就会直接涌到最后一道江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把堤坝筑高,那不是就要决堤淹城了么?所以,从理论上讲,刑法应该宽容并没有错,但在特定历史阶段,在特殊的社会治理结构背景下,它又似乎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当道德、纪律、民事经济和行政的防线都相对比较严密时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