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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

,最后的刑事防线才可以放低一些。所以,重刑化思想基础上的“刑事优先”观念,其实是传统观念与现实状态交互作用的产物。虽然这需要改革,但其难度与其他领域的社会改革一样,难度同样很大。事实上,在整个社会治理体系中,刑法的作用始终是有限的,学术界基于对刑法功能的分析,一直强调刑法手段运用上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和有利于被告人等理念,正是基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建立刑事法治和有效控制司法权扩张本性的深层思考。谦抑性侧重强调刑法手段运用上的紧缩、节俭和经济;最后手段性则要求把刑法调整作为不得已手段来使用,强调刑事手段介入的滞后、谨慎而不是优先;有利于被告人则倡导刑法的宽容和善意,不在法律界限模糊和存在性质争议时做出被告人不利的解释和认定,不把社会制度的固有弊端和责任过多地推向被告个人。而所有这些理念的确立与实践,都是为了张扬刑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和人道性。这在刑法对经济行为的介入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刑法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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