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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济行为慎用“刑事优先”

经济行为,必须间接、适度经济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它的危害通常具有潜在、间接的特点,人们也不易凭借伦理价值去“直觉”地判定其危害性。由此,经济犯罪被学界称为 “法定犯”,也就是它首先必须违反国家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当某个经济行为事实出现后,我们不可能凭着政治敏感、道德直觉、内心良知就认定它构成犯罪,经济犯罪的前提是经济行政违法。因此,必须考察其行为违反的国家相应的法律规范是什么,不能先入为主地去实行“刑事优先”。只有当行为已经被评价为违法并且情节严重,比如,犯罪数额、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符合了刑法规定,才能入罪追究。从这个意义上讲,理论上将经济犯罪确认为法律上“二次违法”是十分精到的。当缺乏经济、行政法的违法性评价,也就是缺乏前提法基础性依托时,刑法就不能优先介入并判断为有罪。这也应当视为一项重要的司法规则。应当看到,相对于杀人、抢劫、强奸之类违背人类理性、基本伦理的“自然犯”而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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