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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冤案预防与救济

的纪律处分,从而令其遭受由侵犯宪法权利所带来的不利后果。根据《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英国设立了“针对警察的投诉”的专门主管机构,根据该法第九部分“针对警察的投诉与警察纪律”,当事人有权对警察程序性违法行为向主管机构的主管者提交投诉,负责主管者对警察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制作调查报告,一旦查证属实,负责主管者将报告提交纪律法庭,对该违法警察提起纪律指控。纪律法庭经过听审,对违法警察可作出如下处理:(1)就违纪性犯罪是否已被实施问题作出决定;(2)将种族歧视行为作为某种违纪性犯罪;(3)已被发现实施上述违纪性犯罪的警察部队成员须受到撤职、要求其辞职、降级、降薪、罚金、训诫或警告等惩罚。在法国,对于司法警察成员的程序违法行为,其各自隶属的行政上级可以对他们行使纪律惩戒权,检察长对司法警察、警官的授权以及赋予的资格可以被撤销,除此之外,司法警察的全体成员,其中包括负责司法警察某些职责的官员,还可以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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