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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辩

方当事人”;如果是“一方当事人”,该公司犯了交通肇事罪后,它的法人代表、董事长是否就要去吃官司?本案实际上已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不难设想,如果单位成为替代违法自然人,成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那必将是乱象丛生——它的员工只要是“执行单位任务”,便可以肆意妄为,违不违章,出多大的事故都无所谓,反正一切都有单位兜着!事实上,此类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这样的弊端早该革除,不能再让“影子被告”存在下去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里的“每一个”当然包括交通肇事案,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在处理各类交通肇事案件中应尽快得到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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