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辩
单位能否成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如果能,汪青的罪责就可以由他所在的单位(即以他为法定代表人的上海某某苗木种植专业合作社)包揽,他本人就可以逍遥法外;如果不能,作为自然人的他就要承担与黎东明同等罪责。那么,单位究竟能不能成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即单位不能,也不应该在交通事故中替代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成为“一方当事人”。理由如下——如果单位成为交通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就有可能出现单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问题。然而,根据我国“罪刑法定原则”,单位犯罪必须在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才可以定罪,但纵观《刑法》,单位犯罪的罪名虽然不少,诸如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等等,唯独没有交通肇事罪!再回过头来看本案:已经承担“次要责任”的上海某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赔付了500万元,却不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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