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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辩

马路上的一颗不定时炸弹,尽管他不是故意放置的,但这颗不定时炸弹随时会被引爆。不是黎东明触发,就是张东明或王东明引爆……只要有这颗不定时炸弹存在,爆炸迟早要发生,炸死炸伤人就在所难避。汪青对这一隐患是清楚的,但他就是按兵不动,以致酿成如此惨祸……综上所述,汪青的责任应该大于或等于黎东明的责任。作为自然人,他也应该与黎东明一起站在被告席上,承担同等责任。然而,本案中的四方当事人,唯独汪青无论是在民事上还是在刑事上,他都没有承担丝毫责任。他在这起事故中应该承担的罪责完全由一个并不承认他是该单位员工的单位——上海某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一手包揽了,汪青充其量只是个“影子被告”。所以,本案黎东明的辩护人——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施永嘉不无幽默地说:“真正的被告之一汪青至今逍遥法外,不承担任何罪责,这也是本案的‘神奇’之处和最大‘亮点’!”单位和“一方当事人”汪青该不该与黎东明承担同等责任?关键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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