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之辩
部门许可,本案经有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施工单位是上海某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而实际施工的却是由无许可证明且毫无施工资质的汪青临时组织的人员(如此高度危险的活竟雇用年迈体衰的老年妇女来干,本身就是不负责任的表现)进行的,施工前汪青没有按规定办理施工作业单,属于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施工。所以,上海某某绿化建设有限公司对惨剧的发生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事实上,法庭已明确其承担“次要责任”,并且绝大部分赔偿金也是由该公司承担的;最后分析一下本案的重要当事人汪青的责任。有关案件的发生过程上文已经提及,此处再强调一下:当17名锄草人员中有九人擅自跑到隔离带西侧施工时,道路安全巡查人员曾发出过严厉警告,而作为现场施工组织者的汪青却没有坚持劝阻,也没有按规定在西侧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以此诱发了这场惨剧。为什么说是“诱发”呢?回到本文开头。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汪青的敷衍塞责就是那件“危险品”,它就像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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