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赢“死后索赔”官司
的情形。因侵权行为致残的,应由受害人本人主张残疾赔偿金。李龙对保险公司此种说法十分气愤。他指出,妻子是家中三个孩子的母亲,妻子的打工收入不但养活她自己,还要抚养三个孩子,妻子因七级伤残而丧失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是她本人及其家人因此减少或丧失生活来源,所要赔偿的是受害人及其家庭因此而减少或丧失的收入。他作为她的丈夫,作为一家之长,完全可以代妻子索赔残疾赔偿金。然而,被告保险公司继续抗辩说,纵使李龙有权代替已经死亡的妻子索赔残疾赔偿金,但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来看,李龙及其子女也无权继承。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和《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将“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规定为个人财产,是因为此类财产与当事人的身体、生命健康联系极为紧密,具有严格的人身专属性和依附性,不能与他人分享。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也就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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