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打赢“死后索赔”官司
遗产的最大特点就是公民死亡时已经存在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公民死亡时该财产并不存在,则不属于该公民的遗产。本案诉争的残疾赔偿金,陈兰死亡时还未存在,因此不能作为遗产由原告继承。响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王山驾驶的轿车与陈兰发生交通事故,致陈兰受伤,陈兰与被告王山对本起交通事故各负同等责任。王山驾驶的轿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该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陈兰的合理损失进行赔偿。超出该限额的部分,由被告王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刘华虽是车主,但在本起事故中无过错,故其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后,响水县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致陈兰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元,被告王山赔偿原告1.87万余元。一审判决后,两被告均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0月底,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