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旦教授到大检察官
都是以刑事公诉起家。我们中国反贪的职能也放在检察院,在英美法系反贪工作属行政系统的反贪部门主管,而民、行检察世界各国检察机关涉及不多。近几年来在中国检察机关的各种职能中反贪占据重要比例,各级检察机关都比较重视这项工作。我在上海市检察院内曾经有过这样的表述:检察院从刑检起家,靠反贪发家,将来因民、行兴家。十年后,当年的办公室主任罗昌平后任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见了我就说:“俞检你当年讲,我们检察院将来因民、行兴家,一点不错。我们静安现在民、行检察案件很多……”拨乱反正后,我们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都作了不少修改,“公平公正”已经被提出好几年了,这都是可喜的变化,但司法和执法部门的司法、执法观念的改正、改善从某种意义上更重要也更难,任重道远。“立案”数一直以来是考核实绩的重要指标。单纯地追求立案数为害无穷。法律规定因玩忽职守如“挪用”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若被追回甚至溢出就不能立案,立了案也要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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