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 为金融改革护航
革的重大决心。监管方式改进过去的数次金融改革都被称为“雷声大、雨点小”,究其根源是因为这些改革源于监管体制内部,而监管体制本身的桎梏制约了改革的力度。金融监管部门一般都是风险厌恶者,所以,他们主导的金融改革一般都是求稳,而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要求,有时甚至会抑制金融市场的创新。而且,金融监管机构重行业发展轻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模式也很难在现有监管体制内得到改善。从国际上来看,许多国家的金融监管部门都将金融消费者保护与防范金融风险作为金融监管的两大首要目标。但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责都较多关注于金融风险的防范、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金融对国家战略的支持,而忽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另外,目前我国分业监管的体制与事实上大量涌现的混业经营模式背道而驰,与以大资产管理为代表的跨领域金融实践也极不相配,并且造成了中央银行与各具体金融监管部门,以及监管部门之间的行政分割,出现监管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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