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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药”闷死蜜蜂惹纠纷

案作出一审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民事行为的实施,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王爱发养蜂在先,被告张大军、王花朵销售农药及提供喷雾器在后,且原、被告左右相邻,农药对蜜蜂养殖造成的影响应为常识所能判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9日发布的蜜蜂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显示:“养蜂场周围三公里内应无大型食品厂、化工厂、农药厂及经常喷洒农药的果园”,这同样说明,农药对蜜蜂有着深深的危害。被告经营农药并提供喷雾器,距离原告养蜂处仅18米,农药的挥发与原告蜜蜂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但就本案事实而言,被告经营农药本身系封闭状态,不存在挥发,对蜜蜂不会造成侵害。而被告提供喷雾器的行为,则使大量农药在局部挥发,小范围内对蜜蜂造成直接侵害,造成原告蜜蜂的死亡,故被告提供喷雾器及偶有农药残留倾倒的行为与原告蜜蜂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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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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