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挪病床之后
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家政公司虽然与患者方明确约定“逾期不续交视为合同终止”,但家政公司若想终止(解除)合同,负有“应当通知对方”之法定责任,并在“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而本案中,在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家政公司并没正式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同时,患者方逾期未交纳护理费,但曹某依然继续履行护理职责的行为,应视为双方还在继续履行合同。《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综上可见,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出现终止情形后,家政公司所派护工曹某非但未撤离,还继续为患方提供护理服务,患者及其家属接受了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而且对合同内容未作新的约定,应认定患者方与家政公司约定的护工合同继续在履行和适用中。既然合同仍然在履行中,那么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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