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挪病床之后
将家政公司和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人共同承担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等共计27万元。法庭审理中,家政公司辩称,按照双方订立的护工合同,患方本应于11月18日交纳下半个月的护理费,可直到事发时的22日也未交纳。逾期未续交,视为合同终止。护工考虑许老伯年迈,儿子出差不在身边,在合同终止后,出于同情心与人道主义考虑,继续无偿护理。既然是无偿护理,不应对患者摔亡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强调护工系患方子女自行委托,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医院的诊疗、用药符合规范。并且,按二级护理规范,护士人员不分昼夜,一直坚持定时巡视病房,完全尽到了医院应尽的责任,不同意患方子女的赔偿请求。同时,两被告均不同意调解。未交服务费,合同仍延续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合同并未终止,而且仍然处于履行之中。《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该法第九十六条还规定:当事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