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检察风云2014年第3
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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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前,治安管理处罚、劳教制度和刑罚组成了我国社会治安的三级制裁(处分)体系,即刑法规制构成犯罪的行为,劳动教养规制违法严重但又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治安管理处罚规制一般违法行为。但是,三级制裁体系建立在“重罪重罚”的刑罚观念的基础之上,为了达到削减犯罪数量、减少犯罪标签的目的,不仅采用了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还将相当一部分轻微罪行为纳入劳教制度。因此,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只不过将原本属于“犯罪——刑罚”体系的轻微犯罪行为归入了劳教或者其他的范畴,使之脱离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视野,带来了更多的麻烦。相对于保安处分的对象,劳教制度的对象范围要多得多。早期,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规定了四类对象,后来,通过一些文件又将其扩充到六类对象。最多的时候,劳动教养制度适用的对象多达十几种。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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