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括起来,截至劳教制度被废除之前,其对象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第二类是常习性违法的行为人;第三类是吸毒、卖淫嫖娼的人员。根据社会防卫的原理,吸毒、卖淫嫖娼的人员和常习性违法的行为人都属于具有某种癖性,需要通过强迫劳动来治疗的病人。因此,后两类劳教对象都属于保安处分的范畴。惟独第一类劳教对象——“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他们之所以被劳教,不是因为他们的某种癖性抑或社会防卫的需要,而是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被惩罚。既然不是因为某种癖性需要治疗,劳教制度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的惩罚不是治疗、防卫性质的保安处分,而是报应、惩罚性质的刑罚(实质意义上的刑罚)。因此,保安处分不足以涵括劳教制度的全部对象。废除劳教制度以后,原本属于劳教制度合理规制的对象应当通过轻微罪体系的构建、完善和保安处分制度的专门立法共同来实现。完善轻微罪体系的主要路径废除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