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劳教制度之后,如何完善轻微罪的成立体系,需要针对“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的规制做出特别的说明。我认为有以下几点:一是降低犯罪门槛,实现犯罪成立的系统化。前文提到,施加于“有轻微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人”身上的刑罚,这并不是说没有犯罪却要施加刑罚,而是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在作祟。说到底,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就是一个“……都是犯罪,但是……不认为是犯罪”抑或“是又不是”的问题。很显然,这种表述存在严重的逻辑问题。深究起来,说它是犯罪,那是存在抑或客观意义上的界定。“不认为是犯罪”,那是立法者的意愿抑或立法的选择。换句话说,犯罪的存在是客观的、绝对的,它和立法者的意愿抑或他们承认与否之间并没有太多的关系。立法者认可所有的犯罪,有利于犯罪的系统规制。否则,就有掩耳盗铃的嫌疑。基于系统规制犯罪问题的需要,应当废除犯罪概念中的定量因素,降低犯罪门槛,实现犯罪成立的连续化、系统化。现行刑法体系中,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