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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劳教制度如何善后

对犯罪采取的是定性加定量的入罪模式。因此,刑法典中,诸如“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之类的措辞比比皆是。然而,犯罪成立的定量因素不仅有违立法明确的要求,而且割裂了犯罪成立的连续性质,助长了重罪重刑的习气,不利于犯罪问题的系统规制。二是建立正式、系统的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与刑罚制度关系密切,相辅相成,但又存在目的、方法等方面的根本差异。在劳教制度尚未废除以前,很多不构成犯罪又很危险的情况,往往能够通过劳教的方式去消除。废除劳教制度之后,不仅出现了处分体系的断裂,还直接产生了无法有效应对前述危险的后果。从这个意义上讲,构建正式、系统的保安处分制度的紧迫性进一步显示出来了。在保安处分制度的构建中,应当采取专门立法和附属立法共同推进的方式,尽快完善犯罪治理的法制体系。一方面,正式的保安处分制度应该界定为以消除危险为主要目的的特殊预防方式,可以纳入刑法、行政法的范畴,不失时机地推动相关附属保安处分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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