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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破产制度扫描

到万不得已不会采取清算处置,更多的是通过各种救助措施令其恢复正常经营或出售给其他机构进行重组,即对问题银行进行接管。当然对问题银行是否实施救助或者重组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根据三个原则进行评估:一为成本最小化,若救助银行的费用大于清算费用则宁可任其倒闭;二为金融体系信息保护,若银行倒闭对公众信心乃至金融体系会造成巨大影响则不可令其倒闭,即“太大而不能倒”;三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确有救助能力,要确保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头寸的有效流动,维护存款保险制度的健全。为了吸引更多的银行参与投标,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破产处置过程中经常和中标银行达成“损失共担协议”(Loss-sharing Agreements)。“损失共担协议”通常遵循以下模式:对于一笔协议中的资产组合(不良资产,或是优良资产搭配不良资产),中标银行首先100% 承担一笔损失额(或是零);在此之后一定数额的损失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承担80%,中标银行承担20%;之后所有的损失数额,联邦存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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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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