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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奖抓 小偷 ”是公共责 任的转嫁

存在致命的缺陷。一方面,鼓励普通群众抓小偷,必定会同小偷发生肢体冲突、甚至械斗,万一因抓小偷发生伤亡事故,该由谁来负责呢?另一方面,公民只有抓小偷的义务,却没有处置小偷的权利。也就是说,公民没有执法权。在现实生活中,普通市民抓到小偷之后,进行捆绑示众、甚至滥用私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小偷的人身权利。可见,动员“全民抓小偷”,尺度如何把握,也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不可否认,公民去抓偶然发现的小偷,是其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值得鼓励和褒奖。但有了“有奖抓小偷”制度之后,一些人在利益的诱使下,可能会以抓小偷为“职业”,如果寻找小偷的方法不当,难免会触及其他公民的一些个人隐私。再者,一个社会应当给公众更多的自由,而不是限制,让人处于时刻被监控的窘境之下,这也是公众尊严丧失的表现。此外,设立“有奖抓小偷”制度,少数市民可能因贪利之心而产生“冤案”,与政府执政理念和公民道德规范有所背离,健全社会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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