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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量”缘

房产开发商协助曹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两人的婚姻关系也在第二次诉讼中解除,走出法庭的曹某深呼一口气,终于摆脱了让自己心灰意冷的潘家人。但是曹某未料想到,与潘家人“对簿公堂”的漫长之路才刚刚开始,一是因为曹某与潘某虽然离婚了,但是夫妻共同财产却没有处理;二是虽然曹某签署了放弃动迁利益的协议,但其中一套房子经法院审理应过户至自己名下。不出所料,10月23日,潘某便急不可耐地起诉曹某要求离婚后分割财产,确认上海市某区某路299弄3号501室房屋归潘某所有。对此,余庭律师做了如下分析:夫妻间关于共同财产的约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如夫妻间财产约定、夫妻间财产赠与以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约定等,虽表述上差异不大,但其法律性质却天差地别。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如上所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已有规定,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只有在协议离婚中才有效,一旦涉诉便不发生法律效力。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以及赠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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