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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量”缘

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夫妻可以自由地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全部或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也可以约定家庭债务清偿责任、生活费用的承担、离婚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对于其效力范围,《婚姻法》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约定的效力对双方不言自明,对于第三人来说,只有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知晓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夫妻间财产的互相赠与,则如上所述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合同法》中关于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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