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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量”缘

与合同的约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所赠财产未交付前,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法律解读1.此时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是否程序适当?余律师:本案中,潘某提起诉讼要求进行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在该诉讼进行中,曹某签署预售合同的那套房屋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虽然曹某的所有权已获得判决支持,但该案仍处于执行阶段,房屋权属尚不在曹某名下。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亦是如此。因此,上海市某区某路299弄3号501室房屋作为曹某与潘某的离婚后共同财产在该次诉讼中予以分割在程序上存在瑕疵。若法院认可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则过户至潘某名下的房屋及出租获得的租金亦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法庭应依职权将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事实依法查清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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