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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量”缘

,在本案中一并予以处理。其实,动迁中潘家共获得包含系争房屋在内的五套房产及现金,除了仅以各自名义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外,家庭内部对于该五套房产及现金并无书面家庭协议约定。因此,潘家人应将所有动迁所得利益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之后再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故此时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程序上并不适当。2.如何理解曹某与潘某签订的关于放弃动迁利益的协议?余律师:根据协议内容,该协议明显是单务合同,可以理解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曹某对潘某的赠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除经过公证赠与协议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权利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交付前即房产在过户至受赠人名下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曹某有权在房产变更登记在潘某名下之前撤销对潘某的赠与,曹某于2013年5月向法院提起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过户诉讼,可视为曹某以实际行为对之前放弃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做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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