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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屋“量”缘

另曹某在潘某诉其离婚案中,亦请求法院处理包括上海市某区某路299弄3号501室房屋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行使了撤销权。另外,该协议其实系附条件生效合同,曹某签署该协议的目的及条件系维系婚姻,现双方已诉讼离婚,协议生效条件丧失、不成立;对潘某来说,虽在协议中未体现“离婚”二字,但其签署本意系为离婚,故完全可定性为离婚协议,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以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曹某在离婚诉讼中,对该协议内容已不予认可,因此该协议没有生效。栏目主持人: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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