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最严“班规”
曾在某保险公司为全体学生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依法追加该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严格管理,对违纪学生的不良行为予以批评,本身并无不当。但是,未成年人的隐私受法律保护,对于学生的不良行为,学校教师当着全班同学面批评,又召集双方学生家长到场,没有顾及未成年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对可能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损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预见,对未成年学生心理问题的处置方法明显不当。在批评教育、处理问题时存在未能注意场合,说服教育、心理疏导不足,态度简单粗暴之过错。上述做法在客观上将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间接公布于众,致使尚未成年的小丽自尊心受到一定的伤害。同时,当小丽羞愧地跑离学校时,校方未能当即协同其家长予以劝阻或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不测发生。法院同时认为,原告之女小丽虽尚未年满15周岁,但其是非判定与社会法律知识能力已经达到一定的程度,已经具备了基本的法律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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