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出最严“班规”
行为的能力,对其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后果应当有一定的认识。原告作为小丽的监护人,在得知其早恋的不良行为后,对小丽进行了痛斥、打骂,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对小丽离校可能会采取的极端行为,因疏忽大意未能采取果断的有效措施,尽监护责任明显不足,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实,原告的实际损失共计为36340元,双方应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法院酌定被告某中学按30%的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10902元,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校方的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者由原告自行承担。两大争议焦点本案值得关注的两大争议焦点:经家长签字的“班规”是否有效?本案中,小丽违反纪律后,黄老师是按“八不准”纪律条款要求其在全班同学面前做书面检讨,而该纪律规定是征得学生家长同意的,以及学校领导认同的。若该纪律规定是合法的,那么黄老师的做法并无不当之处。问题是,该“八不准”纪律条款中“凡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一律在班内做检讨”之规定因与国家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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