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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最严“班规”

全班同学面批评,又召集双方学生家长到场,没有顾及到未成年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在客观上将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间接公布于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之法律规定。其二,批评教育方式上存在态度冷淡、简单粗暴的问题,说服教育、心理疏导不足,对可能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损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预见,对未成年学生心理问题的处置方法明显不当,致使尚未成年的小丽自尊心受到一定的伤害。其三,当小丽于羞愧难堪之中跑离学校时,校方未当即协同其家长予以劝阻或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不测发生。虽然小丽受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外,但引发小丽伤害的起因和前提条件却发生于学校之内,而且是因为校方的处理方式不当所引发,校方存在违法之过错,且小丽所受伤害与校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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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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