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法律轻轻为你拭泪
投保了交强险。朱卉的家人遂向事发地的六合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朱志强、挂靠公司、保险公司一起赔付72万元。三被告对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均无异议;但挂靠的运输公司当庭出示买卖合同说,这辆车虽登记在本公司名下,但事故发生前已将该车辆卖给了朱志强,朱卉家属的各项损失应由朱志强和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则辩称,遇害者朱卉事发前乘坐在车内,属于本车人员,而交强险赔付范围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如下事实——受害人朱卉在事故发生前是乘车人,即车上人员,但交通事故发生的刹那间,其随侧翻的车辆的货物一并倾出车外而落水,朱卉和朱志强的妻子被落水的货物压在水塘中一死一伤。事发时,被倾出车外的朱卉已不是车上人员,而是本车人员以外的受害人,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2013年底,法院重新核算了朱卉家人提出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最终支持赔偿款为31万元:即,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剩下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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