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第三者,法律轻轻为你拭泪

万元,朱志强虽负全责,但好意让朱卉搭乘,朱卉也明知货车不宜载人而搭乘,自身也有过错,朱志强酌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就是14万元;又因车辆挂靠在运输公司,该公司对这14万元负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上诉。2013年12月,南京中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乘客飞出汽车时身份就已转变为车下人, 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是在车内还是在车外,赔偿的责任方大有区别。如果此案中,朱卉在货车内受伤或死亡,赔偿责任人就是司机朱志强。如果在车外,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实践中常有意见认为,交强险赔付对象已将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范围之外。但本案事发前,朱卉虽属车上人,但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将朱卉抛出车外,随后抢救无效身亡。因此,朱卉
<<上一页  下一页>>

jcfy20140532

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