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错案何以发生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然而,发生在安徽蚌埠的这起案子不但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而作为主要证据的有罪供述,却存在着诸多疑点,可是,正是这件存在诸多漏洞的案子,却在“六年六审”下成为了一起冤案。刑事错案二::刑讯逼供 无视沉默权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领导迫于各方的压力,为了促进案件的快速办理,往往要求法官、检察官、警察“限时办案”。当然迅速办案是老百姓所乐意看到的,然而,这种命令式做法,严重违反了案件侦破实际。试想在没有对案件诸多因素进行考量的前提下,以单纯的指令形式给办案各方施加压力,甚至提出如不按时破案,相关办案人员将会受到“严惩”。这样一来,办案者为了尽早破案,必然想方设法排除“阻碍”,有的时候现有的证据
<<上一页 下一页>>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