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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何以发生

不能说明问题时,却被办案人员采取了“刑讯逼供”的方式“制造条件”。加之,目前,在我国法律中,对于“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思想已经深入人心,被告人非但不能选择沉默,“老实交代”更是被法律规定的义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如此一来,在“限时办案”的背景下,在犯罪嫌疑人必须“老实交代”的义务之下,以刑讯逼供为办案手段,力图尽早破案的传统思维便成为了必然。犯罪嫌疑人根本没有权利去保持沉默,他们很难捍卫自己身体不受侵犯的权利。也正是因为“配合”成为一种义务,造成了对刑讯逼供者责任的追究很难实施。据《法制日报》报道,在15年来公开披露的30起因刑讯逼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中,有16起是因为嫌疑人死亡被追究刑责的,占一半以上;发现真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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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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