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错案产生的观念桎梏
轻”角度予以消化解决,但是“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法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会使司法办案人员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从实,司法办案人员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苍白无力、无济于事。”因此,遵守刑事诉讼法的办案程序规定,执行“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可能在短时期内会造成公、检、法三机关的局部关系紧张,甚至会放纵部分罪犯,但这与可能制造刑事错案、冤枉无辜者、玷污司法公正的代价相比是微不足道的。冤假错案追究机制是必需的,但绝不是万能的,如果规定不合理,将会成为错案纠正的最大阻碍。当人们把目光聚焦于《指导意见》中要求司法办案人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要终身负责,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并试图以此构筑刑事错案预防的安全区域时,却再次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刑事错案绝不是一个偶然的社会法律现象,只要还存在功利主义、刑事错案存在的社会条件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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