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在第三次牵债务人到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把债务人卖于体贝河(Tiber)以外的外国或把他杀死;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第四表 家长权。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禁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家长如三次出卖他的儿子,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婴儿自父死后10个月内出生的,推定他为婚生子女。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除神职修女外,妇女受终身的监护;在族亲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这些财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凡以遗嘱处分自己的财产,或对其家属指定监护人的,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精神病人(furiosus)无保佐人时,对其身体和财产,由最近的族亲保护之,无族亲时,由宗亲保护之;浪费人(prodigus)不得管理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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