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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原告有权拘捕;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乘骑的牲口或车子;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则讼争即认为解决;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承审员(judex)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缺席判决];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为审理的正常进行,可设立保证人制度。第二表 审理。开庭这天,如遇承审员、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外国人(hoste)时,则应延期审讯;凡需要人证的,应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通知他在第三个集市日到庭作证;即使是盗窃案件,也可以进行和解。第三表 执行。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30天的法定宽限期;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他到长官前,申请执行;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他担保,则债权人得将他押至家中拘留;债权人可拘禁债务人60天。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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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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