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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或当众歌唱侮辱他人的歌词的,处死刑;毁伤他人肢体而不能和解的,他人亦得依“同态复仇”而毁伤其肢体;牲畜损害他人的,由其所有人把该牲畜委付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失;烧毁房屋或堆放在房屋附近的谷物堆的,如属故意,则捆绑而鞭打之,然后把他烧死;如为过失,则责令赔偿损失,如无力赔偿,则从轻处罚;夜间行窃,如当场被杀,应视杀死为合法;白天行窃,仅在盗窃犯用武器拒捕时,方得杀之;凡以正式方式在窃贼家搜出赃物的,以现行盗窃罪论处;如以非正式方式搜出或在他处查获的,则处盗窃者三倍于赃物的罚金;利息不得超过一分(uncia),超过的,处高利贷者四倍于超过额的罚金;作伪证的,投于塔尔泊奥岩下摔死;对夜间在城市内举行扰乱治安的集会者,处死刑。第九表 公法。不得为任何个人的利益,制定特别的法律;对剥夺一人的生命、自由和国籍的判决,是专属军伍(民众)大会的权力;经长官委任的承审员或仲裁员,在执行职务中收受贿赂的,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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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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