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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表法》: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

刑;凡煽动敌人反对自己的国家,或把市民献给敌人的,处死刑;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第十表 宗教法。不得在市区内埋葬或焚化尸体;禁止丧事铺张……火葬用的木柴,不得用斧削光;埋葬或火化时,死者的丧衣,长袍和紫红色的内衣均以三件为限,奏乐的人以10名为限;出丧时,妇女不得抓面毁容,也不得无节制地嚎哭;禁止对奴隶的尸体用香料防腐、举行丧事盛宴、奢侈地洒圣水、长行列的花环和许多香炉焚香;不得为一人举行两次丧礼,亦不得为他备置两副棺木;死者不得有金饰随葬,但如牙齿是用金镶的,准其随同火化或埋葬。第十一表 前五表的补充。平民和贵族不得通婚。第十二表 后五表的补充。家属或奴隶因私犯而造成损害的,家长、家主应把他们委付被害人处理或赔偿所致的损失;凡以不正当名义取得物件占有的,由长官委任仲裁员三人处理之;如占有人败诉,应加倍返还所得孳息的两倍;前后制定的法律有冲突时,则后法优于前法。《十二表法》的许多内容体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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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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