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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司将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觉得自己处于孕期,休假权利受劳动法保护,且公司不能解除“三期”女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遂与公司发生了争执。在此,我想向律师咨询相关法律事宜,主要提出以下三个问题,希望得到解答。问题一: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问题二:“三期”内能否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三:我如果在孕期申请“产前假”,或在哺乳期间申请“哺乳假”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吗?用人单位可以不发或扣我工资吗?求助人:王小姐A:王小姐,你好!关于第一个问题,我国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有哪些特殊保护规定?人们常常提及的女职工“三期”系指“孕期”、“生育期间”以及“哺乳期”。所谓“孕期”,指女职工怀孕期间。所谓“生育期间”,指女职工生子期间,也是法律规定产假期间,一般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所谓“哺乳期”,指女职工婴儿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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