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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构证明患有产后严重影响女性和儿童身体健康疾病,本人提出申请的,应当批准其哺乳假”。故此,对于有特殊情况的女职工,又持有相关资质医院证明的,其产前假和哺乳假用人单位必须批准,不能拒绝。对于产前假和哺乳假期间的待遇,上海市规定此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而且调整工资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视作正常出勤。此规定可以解读为:不得以休产假和哺乳假为由,扣除“三期”女员工的绩效工资或全勤工资等。编辑:薛华法律小常识1.《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2.《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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