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乳假”的休假权利。但是国家层面对于假期的长度、申请流程及待遇并未做统一的强制性规定,主要授权给本地,结合本地实际状况和经济水平制订适用的标准和政策。以上海为例,上海早在1990年就通过颁布《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确定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最长两个半月产前假,以及哺乳期女职工最长六个半月哺乳假的休假权利。但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用工情况,该办法又规定,对于产前假和哺乳假的申请,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批准或者拒绝批准。针对上述法规颁布后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一些矛盾和争议,在2007年颁布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则进一步规定,如果系“高龄产妇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征、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若经女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则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相对应的,对于哺乳假,也进一步规范为“用人单位对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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