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到期也不能终止,需顺延至“三期”结束,这是法律对“三期”女工的特殊保护。但是,倘若“三期”女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因劳动者欺诈、胁迫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等女职工本身有严重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仍然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希望我们的回答对王小姐有所帮助,同时,我们也期待王小姐和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良好的沟通,就双方争议达成和解,从而使王小姐在“三期”内的权利得到保护和尊重。关于第三个问题,孕期的“产前假”和哺乳期的“哺乳假”,单位是否必须予以批准?其间工资待遇如何?考虑到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期间的特殊生理状况以及待哺育婴儿需要母亲照顾的特殊情形,我国劳动法对此期间的女员工特别给予享有“产前假”和“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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