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动时间内安排间隙休息;对于有哺乳期女职工五名以上或女职工共计10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须建立哺乳室或女职工卫生室,并按规定配置相关设备;企业应改善哺乳女工的膳食和工作环境,保证空气新鲜、干湿适宜、阳光充足等。关于第二个问题,“三期”内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误解,认为“三期”之内的女职工,无论她的工作表现如何,用人单位都不能进行解雇,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一方面,“三期”女职工由于处在相对弱势的地位,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三期”女工给予了特殊的解雇保护。但是另一方面,法律的这种保护也是有节制的,如果女职工出现法律法规严令禁止的行为,用人单位依然有权对其进行违纪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而言,“三期”内的女职工如果出现“不能胜任工作”、“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济性裁员”等女职工本人没有任何过错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应当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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