驴友身故谁之责
责任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如因活动的组织者没有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发生,且事先对活动的危险性没有预见,则组织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意外的发生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则组织者和其他参加者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损害责任由受害者自行承担。具体而言,这八名“驴友”是相约而行,他们之间没有什么“组织者”,而徐山峰本人也只是一个“召集人”的角色,且在危险来临时,尽到了注意安全的义务,故在这一事件中就无需承担责任。更为重要的是,本次事故系自然灾害造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王小平等人,在山区尤其是在雨季汛期,应当预见到在野外露宿随时有危险发生的可能,且在同行人员的提醒下,仍未引起足够的注意并及时转移至安全地带,导致山洪突发后被洪水冲走身亡,其本人应负全责。又因其夜宿及事故发生地点不在景区管理范围之内,所以景区亦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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