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驴友身故谁之责

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七星潭景区作为景区的管理者应当在景区内尽到相应的、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王小平露宿于景区形象山门外,已超出七星潭景区安全保障的合理限度范围。因此,七星潭景区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上,原告赵小翠、王爱民要求被告七星潭景区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驳回原告赵小翠、王爱民的诉讼请求。2013年12月初,针对本案原告的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物均为化名)编辑:黄灵法博士点评本案中,八名“驴友”自发组织的探险式旅游发生意外后的责任承担,适用于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如意外发生是因活动的组织者、参加者之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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