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消费纠纷,你惹上了吗

灾的电瓶不是被告卖出的,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从被告处购买电瓶车和电瓶,被告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应该保障产品合格、安全。现电瓶车在充电过程中电瓶发生电气故障引发火灾,可见该产品存在一定的缺陷。原告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产品的销售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6万元。法官点评: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其一是引起火灾事故的电瓶是不是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在庭审质证中,原告通过提供购车凭证、电动车销售(保修)登记单及电动车产品合格证等证据,已完成了其基本的举证义务。被告虽然辩称,原告自行更换过电瓶车的电瓶,引发火灾事故的电瓶并非自己出卖给原告,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引起火灾事故的电瓶确系原告从被告处购得;其二是在电瓶超过保修期后发生电气故障造成损害,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保修期是指厂商或
<<上一页  下一页>>

jcfy20140633
jcfy20140633

首页 > 电子期刊 > J > 检察风云

广州市越秀区图书馆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20-87673002

本站访问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