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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警察枪械走火后

相吻合。于是,就决定把该事件定性为“意外事故”,持枪人褚宝康不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如果从法律层面上严格追究起来,褚宝康也好,调查小组头目金斌、李士珍二位也好,并不是没有其他方面的法律责任,那就是走火的那支驳壳枪的合法性问题。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伊始制定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中,就有私人持枪必须申领执照的规定。所谓执照,就是现在的持枪证,持枪执照由警务机构核发。褚宝康的那支驳壳枪,是一支德国制造的“毛瑟”7.63口径军用手枪,进口价格每支壹佰肆拾圆左右(附子弹1000发),褚民谊当然不会自己掏钱购买,估计是别人送给他的,他就转赠褚宝康了。这支枪褚民谊没办理过执照,到了褚宝康手里也没去办照。而身为警士教练所主官的李士珍对带枪入警的褚宝康根本没有想到要了解一下是否有枪照,金斌也一样,警士学员不可能从教练所带了枪来实习的,褚宝康却带枪来了,那肯定是私人枪支,应该想到是否有枪照的,可这二位都没想到。因此,三人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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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fy2014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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