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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起伪造公安臂章案

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联合发出了第412号文件,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生产、买卖和擅自更改工商、公安、检察、法院制服和标志,一经发现,一律予以没收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林维重、朱玉龙、范珏之流对法纪置若罔闻,最终自食其果,身陷囹圄,追悔莫及。“2·28”大案的侦破,在20年后的今天,仍然对一些利欲熏心之人,有着前车之鉴!编辑:郑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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